国富人寿国富民安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70种重疾、15种轻疾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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