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保障内容 |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合同终止。 (一)可选责任一:猝死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猝死,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猝死关爱金,合同终止。 (二)可选责任二:全残后身故关爱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被保险人自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全残后身故关爱金,合同终止。 (三)可选责任三 合同的可选责任三包括下列三项,投保可选责任三时必须对三项责任同时进行投保: 1.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2.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3.法定节假日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