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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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您所选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在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的基础上,还将按保险合同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前往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保险按(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实际住院天数3日)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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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照该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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