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醉酒、殴斗,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更多详细条款见详情。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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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按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据第180日的身体情况给付残疾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