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3.2宽限期”、“3.3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5年龄性别错误”、“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9合同内容变更”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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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身故或全残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含)之前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 2.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 2.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身故或全残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