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因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3.2宽限期”、“3.3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8.5年龄性别错误”、“8.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9合同内容变更”、“脚注1意外伤害”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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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到达年龄对应的身故给付系数。 到达年龄对应的身故给付系数为: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在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期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