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含该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给付养老年金。给付后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变更养老年金给付比例。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金额+累计养老年金领取金额
+累计自动抵交保险费的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年金 |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含该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给付养老年金。给付后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养老年金给付比例。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金额+累计养老年金领取金额+累计自动抵交保险费的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