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乘以身故给付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17周岁及以下身故,身故给付系数为120%;
2、被保险人18-40周岁身故,身故给付系数为160%;
3、被保险人41-60周岁身故,身故给付系数为140%;
4、被保险人61周岁及以上周岁身故,身故给付系数为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发生保险事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满期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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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需扣除投保人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同时合同终止。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乘以身故给付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17周岁及以下身故,身故给付系数为120%; 2、被保险人18-40周岁身故,身故给付系数为160%; 3、被保险人41-60周岁身故,身故给付系数为140%; 4、被保险人61周岁及以上身故,身故给付系数为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发生保险事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满期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