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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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期; 2.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等待期 |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的,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