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之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合同所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