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救护车费用、住院、骨折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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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的,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额外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的,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额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额外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额外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在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对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100元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在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约定的住院津贴日额×实际每次住院天数
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住院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90日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180日。 |
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金额给付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每次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300元。 |
意外骨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并经放射性检查(如X射线、CT等)证明符合合同定义的骨折的,将按合同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骨折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被保险人同一骨的骨折给付,以一次为限。 |
国宝人寿老年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团体意外险产品,提供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伤残额外、住院津贴、救护车费用、意外骨折保障。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