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未在《评定标准》中列明的伤残;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受此限;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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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下同)直接、完全因该意外而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完全因该意外造成所列伤残项目的,按照《评定标准》所规定的伤残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确定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基本保险金额×《评定标准》中与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第一百八十日对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以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为基础进行伤残评定。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引致的伤害的,对由此发生的、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但所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诊治疗以15日为上限,住院治疗以90日为上限。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