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疾病或发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受此限;
(3)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
(4)被保险人猝死、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8)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9)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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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疾病医疗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因妊娠导致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项或多项妊娠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投保时约定的保险计划给付妊娠疾病医疗保险金。 |
新生儿医疗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后一定时间内(具体以保障利益表约定为准)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护理费和治疗费,不含常规检查费、预防性保健费和免疫费,对由此发生的符合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投保时约定的保险计划给付新生儿医疗保险金。 |
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分娩的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30日后仍生存,且在一周岁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一项或多项严重先天性疾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投保时约定的保险计划给付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医学必须流产医疗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自然流产或治疗性流产,对被保险人流产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投保时约定的保险计划给付医学必须流产医疗保险金。 |
紧急援助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因发生紧急情况需要救援,保险公司将在合理且必需的前提下承担相应费用:当地救护车费用、紧急医疗转运、住宿费。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