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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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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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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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二)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投保人未选择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责任,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选择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责任,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情况下,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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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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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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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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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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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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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责任继续有效,且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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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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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息)×200%;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与《复星联合附加星保倍护理保险合同》(如有附加)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计息)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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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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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以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列明的恶性肿瘤。
(二) 第二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满足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以上,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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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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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原因,或自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被保险人进入附加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保险公司将在观察期结束后,按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与主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且观察期结束后首个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主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主合同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自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已进入观察期但仍未结束,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保险公司将在观察期结束后,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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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维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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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生存、未处于观察期且附加合同有效,或若被保险人处于观察期且附加合同有效,观察期结束后生存且未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与主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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