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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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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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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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原因,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被保险人进入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保险公司将在观察期结束后,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护理保险金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护理保险金=合同下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160%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已进入观察期但仍未结束,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保险公司将在观察期结束后,给付护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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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维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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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生存、未处于观察期且合同有效,或若被保险人处于观察期且合同有效,观察期结束后生存且未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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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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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下同)直接、完全因该意外而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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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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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完全因该意外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按照《评定标准》所规定的伤残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确定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评定标准》中与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第一百八十日对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以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为基础进行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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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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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患疾病而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下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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