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5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80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及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其中,轻症疾病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对于25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及80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责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25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项保险责任所列的一种或多种25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8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项保险责任所列的一种或多种80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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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项保险责任所列的一种或多种25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等待期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8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项保险责任所列的一种或多种80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等待期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等待期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以上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符合本合同“肾髓质囊性病”及“肝豆状核变性”定义的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及“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8)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