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癌症及癌前病变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金责任:
第二诊疗意见服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癌症及癌前病变,经被保险人申请,本公司对该次以及每次后续癌症及癌前病变,均将通过经本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一次第二诊疗意见服务。后续癌症及癌前病变包括以下情况之一:
(1)与前一次癌症及癌前病变无关的新发癌症及癌前病变;
(2)前一次癌症复发。
癌症及癌前病变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癌症及癌前病变,以及发生后续癌症及癌前病变,经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诊断后,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在中国以外地区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海外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方案授权书规定的相关治疗发生的下列费用,本公司在基本保险金额以及各项费用对应的分项限额和给付标准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 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海外医疗机构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规定进行癌症及癌前病变治疗所产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且医学必需的费用;
(二) 交通费用:对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陪同人员和发生移植情况下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造血干细胞捐赠者及其陪同人员,经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前往海外医疗机构进行与癌症及癌前病变相关的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三) 住宿费用:对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陪同人员和发生移植情况下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造血干细胞捐赠者及其陪同人员,经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前往海外医疗机构进行与癌症及癌前病变相关的治疗所产生的海外住宿费用;
(四) 遗体送返费用:若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造血干细胞捐赠者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海外医疗机构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规定进行与癌症及癌前病变相关的治疗过程中身故,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死者的遗愿或者其陪同人员的意愿,安排运送死者遗体或者骨灰返回中国,对于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下列遗体送返服务,承担相应的费用;
(五) 归国药品费用:被保险人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海外医疗机构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规定进行与癌症及癌前病变相关的治疗,在其结束治疗回到中国后,遵医嘱购买继续治疗药品的,本公司对产生的药品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相应补偿后,按本保险责任对应的归国药品费用分项限额给付保险金。
费用限额及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以及后续确诊本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新发、复发、转移之日(不含)前12个月内在中国累计居住时间需不少于240日(被保险人根据安排在海外接受治疗的时间视作在中国居住)。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癌症及癌前病变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金及其项下各项费用对应的分项限额以附表所载为限。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癌症及癌前病变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癌症及癌前病变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规定在海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且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发生的相关费用,本公司仍承担给付癌症及癌前病变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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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诊疗意见服务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癌症及癌前病变,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公司对该次以及每次后续癌症及癌前病变,均将通过经保险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一次第二诊疗意见服务。后续癌症及癌前病变包括以下情况之一: (1)与前一次癌症及癌前病变无关的新发癌症及癌前病变; (2)前一次癌症复发。 |
癌症及癌前病变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癌症及癌前病变,以及发生后续癌症及癌前病变,经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诊断后,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在中国以外地区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海外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方案授权书规定的相关治疗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在基本保险金额以及各项费用对应的分项限额和给付标准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 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海外医疗机构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规定进行癌症及癌前病变治疗所产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且医学必需的费用; (二) 交通费用:对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陪同人员和发生移植情况下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造血干细胞捐赠者及其陪同人员,经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前往海外医疗机构进行与癌症及癌前病变相关的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三) 住宿费用:对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陪同人员和发生移植情况下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造血干细胞捐赠者及其陪同人员,经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前往海外医疗机构进行与癌症及癌前病变相关的治疗所产生的海外住宿费用; (四) 遗体送返费用:若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造血干细胞捐赠者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海外医疗机构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规定进行与癌症及癌前病变相关的治疗过程中身故,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死者的遗愿或者其陪同人员的意愿,安排运送死者遗体或者骨灰返回中国,对于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下列遗体送返服务,承担相应的费用; (五) 归国药品费用:被保险人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海外医疗机构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规定进行与癌症及癌前病变相关的治疗,在其结束治疗回到中国后,遵医嘱购买继续治疗药品的,保险公司对产生的药品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相应补偿后,按本保险责任对应的归国药品费用分项限额给付保险金。 |
费用限额及特别约定 | 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以及后续确诊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新发、复发、转移之日(不含)前12个月内在中国累计居住时间需不少于240日(被保险人根据安排在海外接受治疗的时间视作在中国居住)。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癌症及癌前病变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金及其项下各项费用对应的分项限额以附表所载为限。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癌症及癌前病变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癌症及癌前病变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交纳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对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规定在海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且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发生的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仍承担给付癌症及癌前病变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损失,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11)既往症;
(12)器官移植手术并发症,不包括在中国以外地区就医期间发生的、且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器官移植手术引起的术中及术后与手术直接相关的并发症;
(13)被保险人在中国以外地区接受治疗完成之后的任何随访和检查;
(14)被保险人在第二诊疗意见和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前产生的费用;
(15)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方案授权书规定以外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16)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购买或者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者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购买或者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者设备产生的费用,但进行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和乳房摘除手术后使用的乳房假体的费用除外;
(17)任何替代疗法产生的费用;
(18)任何与认知障碍相关的费用,无论其疾病发展状况;
(19)被保险人在中国以外地区接受治疗期间,任何与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医学治疗无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i. 个人电话费用或者宾馆提供的电话产生的费用;
ii. 汽车租赁、出租车费、私人性质的旅行或者其他交通费用;
iii. 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行程安排以外的任何个人物品的运输费用;
(20)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最佳治疗方法为活体器官移植,其使用的其他的治疗、用药及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21)实验性治疗以及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相关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或者外科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