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附加康乐一生轻症疾病保险(升级款)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5种轻症保障,还有轻症豁免。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轻症疾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下同)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3.2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他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下同)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附加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附加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及其他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以上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除“2.4.1一般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6.1合同中止”、“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8.1(3)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8.1(5)年龄性别错误”对应主合同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4犹豫期”中脚注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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