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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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达到《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1至4级评估标准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护理保险金,保障期限可选择方案1至方案6,保证给付年度最高可达20年。 |
一般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特定疾病或伤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 |
意外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意外导致一至三级伤残,保险公司除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外,还将按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护理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限额可累计结转,额度终身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