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等待期:180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
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包括“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
少儿特定疾病和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
合同提供保障的少儿特定疾病和少儿罕见疾病共包括20种少儿特定疾病以及10种少儿罕见疾病,名单详见条款。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可选)首次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约定方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可选)恶性肿瘤--重度第二 、三次给付保险金 |
恶性肿瘤-重度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包括“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第三次给付保险金”。 |
(可选)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满25周岁(不含25周岁生日)前,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住院等治疗,对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学必需的、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可选)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满25周岁前,如在保险期间内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疫苗,自接种疫苗时起180天内,因接种该疫苗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而必须住院的,将依据该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和合同项下的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日津贴额,按照约定方式,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