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除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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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导致其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年满51周岁(不含51周岁生日)之前,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