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在投保或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后再次投保前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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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治疗,且在普通医疗部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约定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约定的191种疾病,且在普通医疗部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先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对约定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约定的130种重大疾病,对重大疾病确诊前后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100元/天。 |
特需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或需接受合同所约定的指定手术,保险公司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部接受约定的特定疾病和指定手术治疗过程中所支付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医疗费用,且项保险责任在一般医疗保险金和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内予以给付。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