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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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确诊重大疾病,给付100%基本保额。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确诊中度疾病,每次给付60%基本保额,以两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确诊轻度疾病,每次给付30%基本保额,以三次为限。 |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津贴保险金 |
第十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不含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则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2年内,若治疗实际发生的医学必需特定药品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10万元的,则按50%基本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疾病豁免保险费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后续保险费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