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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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首次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若首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已终止,且投保人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满60周岁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度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度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首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
在第十五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内,因该重大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者门诊手术治疗,对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学必需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同时首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内未满足首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给付条件,首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
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合同约定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的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同时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同时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未选择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或投保人选择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合同终止。 |
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合同所列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同时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合同所列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之一,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同时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或投保人选择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