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50周岁(不含50周岁生日)之前,且第十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不含零时)之前,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中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不同中度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二次时,本项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二次时,本项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不同轻度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二次时,本项责任终止。 |
脑中风长期护理保险金 |
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根据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进入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保险公司将在观察期结束后,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首次脑中风长期护理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其后每年的首次脑中风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脑中风长期护理保险金。
脑中风长期护理保险最高给付期限为十年。 |
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 |
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特定疾病、重大疾病(选择了恶性肿瘤一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第二次给付保险金),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一重度”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一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1)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一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一重度”的;
(2)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恶性肿瘤一重度”疾病的,且根据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一重度”状态的。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指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疾病。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1)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初次确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确诊初次发生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中“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 (2)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初次确诊合同所列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且根据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一年后,再次确诊发生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中“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初次确诊合同所列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确诊初次发生“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初次确诊合同所列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且根据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一年后,再次确诊“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已交保险费(无息);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