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30天-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第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