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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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1)按年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月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5%。 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的20个保单年度为保证给付期间,在此期间内养老年金为保证给付。如果被保险人于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给付养老年金,给付金额为保证给付养老年金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达到或超过保证给付养老年金金额,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交费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保险公司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