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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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或全残,且合同交费年期(交费年期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未满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乘对应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或全残,且在合同交费年期届满后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乘对应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基本保险金额×(1+3.5%)(保单年度数-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给付比例为:18周岁-40周岁160%;41周岁-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 |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