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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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或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年金:年金=年交保险费×领取比例,其中年交保险费为年金领取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减去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
满期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5/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