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选择的部分,可选责任可由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一)必选责任
危重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危重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且该危重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我们将按本合同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危重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可选责任
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且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该中症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我们将按本合同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在首次中症疾病确诊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中症疾病以外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危重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且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轻症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二、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在首次轻症疾病确诊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次、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且该轻症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我们将按本合同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第二次、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轻症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第二次、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为男性/女性/少儿,并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且属于男性/女性/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且该特定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高龄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为男性/女性,并于等待期后,且在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生日当天)之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且属于男性/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高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高龄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特定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高龄保险金。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之前,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在我们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白血病后余下各期您应支付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除本项保险责任之外的其他项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白血病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若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危重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不再给付。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您应支付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中症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被豁免合同任何险种、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和交费年期的变更。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您应支付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轻症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被豁免合同任何险种、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和交费年期的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危重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危重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确诊危重疾病,且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危重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该中症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等待期后,且在首次中症疾病确诊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首次中症疾病以外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且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轻症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第二、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等待期后,且在首次轻症疾病确诊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第二次、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且该轻症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第二次、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为男性/女性/少儿,并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且属于男性/女性/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高龄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为男性/女性,并于等待期后,且在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生日当天)之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且属于男性/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高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高龄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特定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之前,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在保险公司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白血病后余下各期您应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除本项保险责任之外的其他项保险责任均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零。 |
身故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危重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不再给付。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您应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中症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被豁免合同任何险种、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和交费年期的变更。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您应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轻症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11.危重疾病定义”的除外);
(6)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符合本合同“11.危重疾病定义”、“12.中症疾病定义”、“13.轻症疾病定义”、“14.特定疾病定义”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6)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