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1)按年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月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5%。
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的20或25个保单年度为保证给付期间,在此期间内养老年金为保证给付,保证给付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累计已经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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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1)按年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月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5%。 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的20或25个保单年度为保证给付期间,在此期间内养老年金为保证给付,保证给付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累计已经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品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