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保德信全星守护 B 款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项目,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约定时间领取生存金,还有因意外身故、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导致的额外保障,满期可领满期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期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此后,如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每年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基本保险金额1%的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的“复星保德信附加全星守护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1倍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发生全残,我们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的“复星保德信附加全星守护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发生全残,我们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等于1倍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发生意外伤害

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2.4.2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4倍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在搭乘水陆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2.4.2给付身故保险金、按本合同2.4.3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外,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5倍基本保险金额的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金额等于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的“复星保德信附加全星守护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期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此后,如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每年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基本保险金额1%的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的“复星保德信附加全星守护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1倍基本保险金额。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发生全残,保险公司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的“复星保德信附加全星守护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发生全残,保险公司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等于1倍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合同2.4.2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4倍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额外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在搭乘水陆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合同2.4.2给付身故保险金、按合同2.4.3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外,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5倍基本保险金额的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金额等于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的“复星保德信附加全星守护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违反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6)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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