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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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60-79周岁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给付生存金。 |
满期保险金 | 年满80周岁仍生存,保险公司返还所交保费。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有80种重大疾病之一,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40种轻症疾病之一,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险费 | 确诊合同约定的40种轻症疾病之一,可免交余期保费。 |
疾病终末期关爱金 | 18周岁前初次确诊达到基本终末期状态,返还已交保费;18周岁后,按基本保额给付。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返还已交保费;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额给付。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后意外身故,按基本保额5倍给付。 |
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后搭乘水陆空公共交通导致意外身故,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