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一张保单惠三代 传递父母无限爱
保险金额年年增 抵御通胀更轻松
生存返还每年有 提供终身现金流
身故全残有保障 理财保障都兼顾
保单分红终身享 伴随公司同成长
保障利益
身故/全残利益 |
年龄<18周岁:返还已交保费,并扣除客户已领生存保险金; |
保险金额递增 |
保单生效后,保险金额每年在前一保单年度基础上增加基本保额的5%,直至终身。 |
生存保险金 |
期交:从最后一个交费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返还该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的5%作为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一次性支付:从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返还该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的5%作为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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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您已交保费扣除已领生存金的余额。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 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1.5); (3) 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的105%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
全残保险金 |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全残,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您已交保费扣除已领生存金的余额。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全残,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 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1.5); (3) 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的105%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生存,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 期生存保险金,首期生存保险金金额为给付日之前的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的5%。此后,如被保险人于每个 保单年度的最后一日二十四时生存,将每年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该保单年度保险金额5% 的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将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见11.7),以年复 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与 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
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投保规则
保障期 |
终身 |
投保年龄 |
30天-65周岁 |
交费期 |
一次性支付/5年/10年/15年/20年,交至55周岁/60周岁/65周岁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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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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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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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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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已领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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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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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05%-已领生存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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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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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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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已领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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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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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05%-已领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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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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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领取一次,之后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