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终身保障 安享一生乐无忧
保费返还 补充养老有所依
满期给付 百岁贺礼添关怀
保障利益
身故/全残保险金 |
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100%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费; 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100%基本保险金额。 |
生存保险金 |
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返还所有已交保费。 |
满期保险金 |
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给付100%基本保险金额满期金。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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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六十周岁前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额加上已交保险 费。 若年满六十周岁后(含零时)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
全残保险金 | 若六十周岁前全残,我们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额加上已交保险 费。 若年满六十周岁后(含零时)身故,我们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
满期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在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向满期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向生存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生存保险金等于您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将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 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您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投保规则
保障期 |
到100周岁 |
交费期 |
一次性支付/5年/10年/15年/20年 |
投保年龄 |
18-50周岁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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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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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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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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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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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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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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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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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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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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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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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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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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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60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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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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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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