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人生旅途同相伴 家庭重任帮您担
收入保障月月领 爱心传递无极限
身故全残有保障 额外利益倍关怀
保障利益
身故/全残保险金 |
一次性给付20倍基本保险金额 |
家庭收入保障金 |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的下个月起,我们将每月给付1倍基本保险金额的家庭收入保障金,直至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最后三年内身故或全残,则可保证领取36个月的家庭收入保障金。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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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除按照本合同2.3.1给付家庭收入保障金,还将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二十倍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除按照本合同2.3.1给付家庭收入保障金,还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二十倍基本保险金额的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家庭收入保障金 | 若身故或发生全残,则自身故之日或被鉴定为全 残之日的下个月起,于每月向家庭收入保障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基本保险金额的家庭收入保障 金,直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家庭收入保障金给付期间不足三十六个月的,给付 至第三十六个月。 家庭收入保障金给付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为对应日。 如给付期间家庭收入保障金受益人身故,剩余部分我们将作为家庭收入保障金受益人的遗产一次 性给付。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规则
保障期 |
到60周岁 |
投保年龄 |
18-55周岁 |
交费期 |
一次性支付/5年/10年/15年/20年,交至60周岁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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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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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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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身故或全残的次月开始,至60周岁,每月领取一次,若给付期不足三十六个月的,领取至三十六个月)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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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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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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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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