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0条件保证续保至60周岁
1倍住院时间住院津贴保险金
2倍住院时间家庭关爱保险金
3年内无理赔,下次理赔金额提升50%
保障利益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住院: 1倍基本保险金额*住院天数。每次住院最多给付90天,一个保单年度最多给付180天。(两次住院之间间隔小于30天,也算作一次住院) 因疾病住院: 1倍基本保险金额*(住院天数-3)。每次住院最多给付90天,一个保单年度最多给付180天。(两次住院之间间隔小于30天,也算作一次住院) |
家庭关爱保险金 |
家庭关爱保险金= (2×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基本保险金额×50%) |
健康增值保险金 |
如三年内无理赔,则下次理赔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50% |
保证续保 |
本产品为保证续保产品,在不改变您与我们就合同已达成的承保条件的前提下,我们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状况而拒绝您的前述续保要求,最高可续保至被保险人60周岁。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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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每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 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若因疾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从被保 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开始每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可达一百八十日,其中对于单次住院的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可达九十日。 |
家庭关爱保险金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 疗,除按照本合同2.4.1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还将给付家庭关爱保险金,即: 家庭关爱保险金= (2×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基本保险金额×50%) |
(1) 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症状、生理缺陷及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
限;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8);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1)
的机动车(见8.12);
(7)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堕胎、避孕、节育绝育、治疗不孕不育症、
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8.13),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
非处方药(见8.14)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整容、变性、医疗事故(见8.15)、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 被保险人患有职业病(见8.16)、地方病(见8.17)、鼠疫、霍乱、淋病、梅毒;
(1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8.18)、跳伞、攀岩(见8.19)、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8.20)、
摔跤、武术比赛(见8.21)、特技表演(见8.2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23);
(13)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 见8.24),先天性疾病、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25);
(14) 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投保规则
保障期 |
1年期 |
交费期 |
1年 |
投保年龄 |
4-60周岁 |
最高续保年龄 |
60周岁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既往病症、自伤自杀、职业病、地方病、鼠疫霍乱梅毒、堕胎避孕等生育相关、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妊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精神疾病、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捐献器官为目的的医疗、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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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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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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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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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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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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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实际住院天数-3) (若本次入院日期与保单生效日期或上次住院日期间隔大于三年,领取金额额外增加50%) |
意外住院津贴 | 基本保额×实际住院天数 |
基本保额×实际住院天数 (若本次入院日期与保单生效日期或上次住院日期间隔大于三年,领取金额额外增加50%) |
家庭关爱金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2×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基本保险金额×50%) (若本次入院日期与保单生效日期或上次住院日期间隔大于三年,领取金额额外增加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