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明的残疾项目
之一,我们将向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给付比例的意外残疾保
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
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
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两次或两次以上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的,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并扣
除对该同一肢体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上述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累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累积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陆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
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外,还将按照“身故保险金给付表”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陆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陆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
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除按
本合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残疾保险金给付表”向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陆上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额外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
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陆上公共交通意外残疾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水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
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外,还将按照“身故保险金给付表”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水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
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除按
本合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残疾保险金给付表”向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额外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
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残疾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民航客机期间,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
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
“身故保险金给付表”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民航客机期间,发生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
,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残疾保险金给付表”向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残
疾额外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
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残疾额外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我们仅按最严重项目给付一项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陆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见8.2)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 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基本保险 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8.25,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明的残疾项目之一,我们将向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 残疾所对应给付比例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 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 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两次或两次以上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的,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并扣除对该同一肢体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上述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累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 额累积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陆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残疾额外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见8.3)期间,发生陆上公共交通意外 伤害事故(见8.4),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 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2.4.1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身故保险金给付表”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陆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陆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附表”所列残疾 项目之一,我们除按本合同2.4.1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残疾保险金给付表”向残疾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陆上公共交通意外残疾额外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 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陆上公共交通意外残 疾额外保险金。 |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残疾额外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见8.5)期间,发生水上公共交通意外 伤害事故(见8.6),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 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2.4.1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身故保险金给付表”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水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附表”所列残疾 项目之一,我们除按本合同2.4.1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残疾保险金给付表”向残疾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残疾额外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 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残 疾额外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或残疾额外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民航客机期间,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8.7),并因该次 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2.4.1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身故保险金给付表”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 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搭乘民航客机期间,发生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 遭受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附表” 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除按本合同2.4.1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残疾保险金给付表”向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残疾额外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 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残疾额外 保险金。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违反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
关规定导致的伤害;
(6)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堕胎;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
限;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整容、变性、医疗事故、猝死、中暑、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该笔退费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妊娠流产分娩、未遵医嘱、药物过敏、整容、变性、医疗事故、猝死、中暑、精神和行为障碍、参加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陆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身故给付表约定比例
|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身故给付表约定比例
|
航空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身故给付表约定比例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陆上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残疾给付表约定比例
|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残疾给付表约定比例
|
航空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残疾给付表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