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3年交、5年交、10年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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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
交费期间为3年交或5年交时,自保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的1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10年交时,自保险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14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的10%给付特别生存金。 |
生存金 |
交费期间为3年交时,自保险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的3%给付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5年交时,自保险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的4.5%给付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10年交时,自保险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的4.5%给付生存金。
其中年交保险费为生存金领取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 |
祝寿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的10%给付祝寿金。 |
养老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
身故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与累计已领取的年金之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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