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4、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未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以及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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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称为等待期。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