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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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及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1)若交费期限为三年交,保险公司分别按年度交纳保险费的 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2)若为其他交费期限,保险公司分别按年度交纳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七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合同期满前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年度交纳保险费乘以交费期限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限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为:三年交24%;五年交40%;十年交80%。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