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其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其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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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