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及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1)若交费期限为三年交,我们分别按年度交纳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2)若为其他交费期限,我们分别按年度交纳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七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第十四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1)若交费期限为三年交,我们分别按年度交纳保险费的24%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交费期限为五年交,我们分别按年度交纳保险费的32%给付生存保险金;
(3)若交费期限为十年交,我们分别按年度交纳保险费的65%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及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1)若交费期限为三年交,保险公司分别按年度交纳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2)若为其他交费期限,保险公司分别按年度交纳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七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第十四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1)若交费期限为三年交,保险公司分别按年度交纳保险费的24%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交费期限为五年交,保险公司分别按年度交纳保险费的32%给付生存保险金; (3)若交费期限为十年交,保险公司分别按年度交纳保险费的65%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