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附加合同附表二中所界定的特定疾病,我们除按第一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三中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且该轻症疾病未达到其对应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我们将按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附表一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附表一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附加合同附表二中所界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按第一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附表三中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且该轻症疾病未达到其对应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保险公司将按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符合本附加合同内重大疾病释义中所界定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不受上述情形(5)的限制;符合本附加合同内重大疾病释义中所界定的“肌营养不良症”不受上述情形(8)的限制。
投保年龄:0-1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