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因班机意外而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评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该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因班机意外而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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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因班机意外而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评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该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因班机意外而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保险公司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斗殴、醉酒及故意自伤;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
(10)猝死、精神失常或错乱;
(11)怀孕、流产或分娩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1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发生上述情形(1)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