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六十日(含)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这六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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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六十日(含)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这六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