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瑞丰B款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提供生存金、满期生存金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年度交纳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年度交纳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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