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首次投保合同或非连续投保合同时,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十八日(含)为等待期。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中国境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导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且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后的住院治疗,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续保,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三十日(含)或被保险人出院之日(含),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延续期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需与延续期前一个保险期间内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累计,且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延续期前一个保险期间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导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
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和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重大疾病并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且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后的住院治疗,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续保,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三十日(含)或被保险人出院之日(含),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延续期内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需与延续期前一个保险期间内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累计,且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延续期前一个保险期间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导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和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三、原位癌或重大疾病慰问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原位癌或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原位癌或重大疾病慰问金,原位癌或重大疾病慰问金的给付金额为一万元。每一保险期间内,原位癌或重大疾病慰问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互助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保险公司仅对上述医疗费用扣除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免赔额后的余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合同的免赔额为年免赔额。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共用同一个免赔额。
合同的免赔额为一万元。
被保险人从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除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任何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及结算的,或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
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以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60%。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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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首次投保合同或非连续投保合同时,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十八日(含)为等待期。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导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且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后的住院治疗,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续保,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三十日(含)或被保险人出院之日(含),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延续期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需与延续期前一个保险期间内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累计,且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延续期前一个保险期间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导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 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和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重大疾病并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且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后的住院治疗,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续保,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三十日(含)或被保险人出院之日(含),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延续期内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需与延续期前一个保险期间内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累计,且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延续期前一个保险期间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导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和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原位癌或重大疾病慰问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原位癌或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原位癌或重大疾病慰问金,原位癌或重大疾病慰问金的给付金额为一万元。每一保险期间内,原位癌或重大疾病慰问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除外;
(12)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合同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
(13)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4)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5)疗养、康复治疗,预防、保健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16)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
(17)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矫正手术、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
(18)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矫形或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