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年满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年满六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年满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