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禧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第5年可领取一笔特别生存金,第6年开始至64周岁每年领取生存金,6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身故也有保障,投保人身故和全残还有关爱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养老关爱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养老关爱保险金。

 

四、特别关爱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之前发生全残或身故,自投保人全残之日或身故之日起,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之前,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本合同已满六个保单年度,我们除按第二项给付生存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每个保单年度的特别关爱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若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本合同,则不享受特别关爱保险金。

 

五、身故保险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于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年满六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关爱保险金 自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养老关爱保险金。
特别关爱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之前发生全残或身故,自投保人全残之日或身故之日起,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之前,若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合同已满六个保单年度,保险公司除按第二项给付生存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每个保单年度的特别关爱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若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合同,则不享受特别关爱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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